发布时间:201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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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调整
认可审定与注册费取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自主定价认可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过渡期政策,即维持使用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的认可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根据《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参考国外认可机构的认可收费情况,进一步开展认可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研究。
经CNAS全体委员会审批,现予以发布《认可收费项目和标准》(2017版,附后)。其中有关认可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如下:
一、取消原四项认可收费中的“认可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项目(原收费标准为每个机构每次600元);
二、调整认证机构认可年金的计取方法。对产品认证机构的年金,由过去按照认证机构产品认证年度营业收入的1%计取认可年金,改为按照年度证书数量计取认可年金,即按每一组织首张证书150元,该组织后续证书每张50元计取;同时,建立了按照年金总额阶梯计取年金的标准,即管理体系和产品年金分别在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实际发生额缴纳;在100(不含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90%缴纳;高于300万元的部分,按80%缴纳。
《认可收费项目和标准》(2017版),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新申请机构和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自实施之日起涉及的相关认可费用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发改委
放开9项经营服务收费
2015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决定放开原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检验检测等9项经营服务收费,改由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放开以下9项经营服务收费如下:
(一)无线电设备型号核准认证检测费。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等12家检测机构,开展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时,收取的无线电设备型号核准认证检测费。
(二)手机检测费。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设置和经授权的检测机构,开展涉及手机型号核准、进网许可和3C认证的检验检测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三)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中国船级社对在中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的船舶检验费。
(四)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商业性自愿委托技术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五)条形码服务费。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申请使用条形码的企业收取的申请使用条形码加入费、条形码胶片研制费、条形码系统维护费。
(六)经营服务性检验检疫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出入境检疫处理(含消毒、除虫、除鼠、除害等)、非法定预防接种和体检、动物免疫接种,以及商业性自愿委托检验检测、鉴定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计量校准和测试费。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校准和测试技术服务收取的费用。
(八)认可收费。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开展对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的认可工作,向申请机构收取的认可费,包括申请费、评审费、审定与注册费和年金;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开展对认证人员的考核、注册以及对认证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确认工作,收取的考核费、注册费以及培训课程确认费。
(九)强制性产品认证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机构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时收取的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